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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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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律法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婚姻神圣的,也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保护我们的婚姻不受侵犯。那么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南京婚姻律师网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种不具备结婚条件的情形

虽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但是我国法律法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在自己与原配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终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以下年龄结婚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例:患有麻风病且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都是不可以结婚的。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而且近亲结婚会导致家族遗传病的发生。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一般丧失性行为的人是不可以结婚的。严重影响夫妻婚后性生活的质量。如果向对方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离婚的。

以上就是南京婚姻律师网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新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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