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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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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大部分地区有男女双方结婚时由男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给付彩礼后,若未结婚,往往会产生财产纠纷。那么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小编整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于彩礼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二、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的情况,彩礼就是女方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在法院要求不退还对方还强制要求退还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申请和受理两个阶段。

三、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吗?

彩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彩礼一般是婚前男方赠予女方的,赠与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所有,则应当成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将彩礼用于购置婚后的财产,那么由彩礼转化而来的财产就有可能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也有所了解,遇到这个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做了,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帮忙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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