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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庭诉讼及纠纷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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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20年不允许离婚的六大条件及新婚姻法离婚条件

虽然我过主张婚姻自由,但是也并非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离婚的。南京婚姻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2020年不允许离婚的六大条件及新婚姻法离婚条件:

一、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离婚率高的当下,新婚姻法对于离婚也给出了新的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无法提供原婚姻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对于不能出示证明当事人二者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明,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必须要有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纸质相关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离婚。

2、夫妻感情未破裂

夫妻双方离婚,是在婚姻关系破裂的前提下,才能够准许离婚。若是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无法提供证明两人婚姻生活里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法律上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未满两年

如果是已经分居,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拿出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明,一般来说分开生活满了两年,就可以判定没有感情了。注意前提是这两年都不曾在一起住,而不是断断续续满两年。

4、一方不愿意

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若是有一方不愿意,或者其中有逼迫胁迫问题存在,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离婚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自愿离婚的才可以。

5、女方怀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以及哺乳期时候,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当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这段时间有权提起离婚但是男方没有,除特殊情况外。

6、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提出离婚要求,那么必须征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2020年离婚新规定六条

根据婚姻法最新更改的离婚规定,其中具体给出了2020年离婚新规定六条:

1、必须是自愿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必须是自愿的,然后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然后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适当处理,之后发给离婚证。

2、财产支配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赡养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4、哺乳期子女赡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女方怀孕期间不准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其它离婚规定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新婚姻法离婚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南京婚姻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年不允许离婚的六大条件及新婚姻法离婚条件。若有更多离婚条件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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